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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示意圖/Pixabay)
(示意圖/Pixabay)

臺北一名人夫常到朋友的鍋貼店找對方聊天,對一名楊姓女員工有好感,得知女方和男友分手後,遂展開追求並相約到金山泡溫泉,進一步發生性關係。不過,人夫後來發現小三需求極大,逐漸感到體力吃不消,加上姦情被妻子發現,決定提出分手。臺北地院審理後,判處楊女應賠償10萬元;可上訴。

根據判決書,正宮主張,她和丈夫於民國97年8月4日結婚,育有一子,111年4月間無意間發現男方與楊女交往親密,相互傳送極為曖昧之訊息,甚至多次發生性行為,顯然超越一般社交行為之分際,已達破壞2人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,顯然侵害配偶權,要求楊女賠償100萬元。

楊女辯稱,自己曾在鍋貼店打工,人夫與老闆為朋友,常到店裡聊天,2人因此認識,110年10月間對方偶然知悉她和男友分手,竟主動表達愛意,她不斷拒絕,然人夫仍不放棄,甚至以自殺為由逼其交往,她為避免發生憾事,才會在通訊軟體上順著男方被動回應,但2人從未私下見面,更未曾至汽車旅館發生過性行為。

人夫證稱,自己跟被告交往大約半年,「最後分手是因為我體力不支以及被老婆發現,體力不支的原因是因為被告當時在補習,在我送她去補習的路上,她就會問我說要不要,想不想去汽車旅館,我就說好,我認為次數及頻率過多了」。

臺北地院發現,人夫曾傳訊給楊女稱「我想用視訊看著妳,射出來」、「我不想再被耍,當成炮友一樣的人,妳的說法很明確了,我看的懂妳的意思」;女方也曾主動表達愛意稱「晚安,我愛你,你直接回家,別在開,到家在跟我說」,認定被告侵害配偶權行為屬實,使原告精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,判賠10萬元;可上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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